一、建設降氮脫硝工程的必要性
氮氧化物(NOx)是主要的大氣污染物之一,是造成區域酸雨和光化學煙霧的主要原因,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之一,會產生多種二次污染物。根據2010年我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動態更新數據,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為20.89萬噸,其中,工業為12.54萬噸,占總排放量的60.03%,其中,以火電行業、熱電聯產企業和大型鍋(窯)爐排放量為主,這些行業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大而且集中,降氮脫硝技術成熟,對這些行業實施降氮脫硝工程,可操作性強,減排效果明顯。
目前,我市所有在役火電機組及大型鍋窯爐均未建成煙氣脫硝設施。鑒于國家對氮氧化物總量減排的嚴格要求以及氮氧化物對我市大氣環境的不利影響,必須及早行動,加快火電廠及大型鍋窯爐降氮脫硝工程建設。
二、指導思想、范圍與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減排規劃和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的決定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面推進火電廠及大型鍋窯爐降氮脫硝工作,有效削減氮氧化物的排放總量,切實改善空氣質量,保護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
(二)實施范圍
實施降氮脫硝工程建設主要包括七類企業:
1. 燃煤火電廠,名單見附件1;
2. 燃氣電廠,名單見附件2;
3. 燃油電廠,名單見附件3;
4. 熱電聯供企業,名單見附件4;
5. 大型鍋爐企業(單臺35噸/小時以上,全廠總蒸噸數在50噸/小時以上),名單見附件5;
6. 大型窯爐企業(全廠窯爐生產能力在100噸/日以上),名單見附件6;
7. 焚燒爐類企業(焚燒能力在20噸/日以上的),名單見附件7。
凡屬上述七種類型但未納入名單的企業,亦須實施降氮脫硝工程建設;符合上述類型的新建、擴建項目,需在“三同時”階段完成降氮脫硝工程建設。